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 陳石明
莊榮兆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映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0,000元及登報暨於電視道歉,依序屬財產權上訴訟、非財產權上訴訟,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依上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非財產權訴訟即登報道歉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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