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德具保人鄒依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執字第201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依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鄒依純因受刑人黃信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本院103年刑保字第18號)、拘票及報告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