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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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屘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上訴人 曹晋銘 被上訴人聯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被上訴人葉森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