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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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鄭秋娟
曾怡慧 許竹瑩
陳勝標 林安復
許豪龍 李雅琪 陳品云
吳京軒 吳淑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金 律師被告 楊大逵
楊桓
薛素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力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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