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本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系爭本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本票前經聲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且聲請本院於112年6月9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示催告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7月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6月26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本票,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催字第116號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徐志漢 92年8月1日92年8月30日120,000元THNo0286542 康漢章 91年9月15日91年10月15日60,000元THNo5810283康漢章91年10月15日91年11月15日40,000元THNo0202894 李鳳鳴 92年1月5日92年2月5日60,000元THNo5810465 尤儒鴻 93年2月20日93年3月19日2,800,000元THNo0369726 王建明 91年10月15日91年11月15日60,000元THNo2358307 王天富 92年11月15日92年12月15日40,000元TSNo0732818 林三義 92年10月1日92年11月5日60,000元CHNo4217979 李侑昇 92年8月5日92年9月5日98,400元TSNo05163210 林雪貞 92年3月8日92年4月8日80,000元THNo04515311 黃玉蘭 92年11月15日92年12月15日40,000元TSNo07330012黃玉蘭92年11月15日92年12月15日40,000元CHNo75626113 張秋慶 92年11月6日93年11月25日10,000元THNo07506414張秋慶92年11月6日93年12月25日10,000元THNo07506515張秋慶92年11月6日94年1月25日10,000元THNo07506616張秋慶92年11月6日94年2月25日10,000元THNo07506717 陳周貴美 92年3月10日92年4月15日60,000元CHNo75749418 崔台生 、 邱文生 、劉 邱益妹 83年7月19日88年7月19日14,500,000元THNo02106419 姚文煌 82年1月15日83年1月15日1,500,000元00249120姚文煌82年1月15日82年4月30日70,000元00249321姚文煌82年1月15日82年6月30日70,000元00249422姚文煌82年1月15日82年8月30日70,000元00249523姚文煌82年1月15日82年10月30日70,000元00249624姚文煌82年1月15日82年12月30日18,750元00249725 賴愛蘭 92年5月11日92年5月30日120,000元THNo27758726 黃淑惠 92年5月18日92年6月18日80,000元THNo23577727 范日春 91年9月5日91年10月5日80,000元CH77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