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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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18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含袋毛重:0.6459淨重:0.4339驗餘淨重:0.4320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柏誠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058)、桃檢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2、24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