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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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銘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1年度原訴字第1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羈押收容於監所之當事人提起上訴者,不論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抑或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均無不可。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且該監所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扣除其在途期間之問題;不經監所長官而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者,倘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自應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並應以書狀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銘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判處刑責,而上訴人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12年9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件上訴人未經監所長官逕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狀至遲應於同年10月4日到達本院(上訴人於法務部○○○○○○○執行中,該監所地址為雲林縣,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加計上訴期間20日後,期間末日即同年10月4日,該日並非假日)。然上訴人卻於同年10月7日始撰寫上訴狀,上訴狀於同年10月11日始送達本院,有上訴人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佐。因此,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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