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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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湘 被上訴人 許永南
許淦輝 楊淦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