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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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晟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