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冠儒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804號、第42410號、111年度偵字第411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各應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之誤繕。而該等錯誤均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意旨與全案情節,是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記載位置原記載更正後記載一附表二之ㄧ編號二「數量」欄5包6包二附表二之ㄧ編號三「說明」欄第6行至第7行DAA9048-4DAA9048-11三附表三編號五「卷宗名稱」欄本院111年度訴字卷第230號卷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卷一四附表三編號六「卷宗名稱」欄本院111年度訴字卷第230號卷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卷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