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簡上字第一六一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萬元。其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兆菊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