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1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陸拾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63片,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7月30日,以92年度偵字第1535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