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柒拾萬 陸仟 陸佰貳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柒拾萬陸仟陸佰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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