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丙○○、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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