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益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須補正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分配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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