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使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甲○○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土地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使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