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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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使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甲○○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土地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使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