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2號、本院94年度簡字第3299號判決各1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