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王伯群
兼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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