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王伯群
兼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