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劉育淳 追加原告 顏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蘇維國 黃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三六、四三八、四三八之一、四五八、四五八之一、四五九、四五九之一地號土地,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登記之抵押權(登記字號:士林字第○一四九三○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四分之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劉育淳起訴後,追加系爭土地上(詳後述)共有人顏月霞為原告,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劉育淳、顏月霞為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第436、438、438之1、458、458之1、45
9、459之1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各為13、6、944、15
0、1715、471及4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2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系爭土地上,有於民國54年4月17日,由訴外人 吳俊哲 共同設定予被告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設定權利範圍:4分之2、收件字號為士林字第014930號、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下稱系爭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之原因發生日期為54年4月17日,計至69年4月17日已罹15年消滅時效,而其所擔保之抵押權亦於74年4月17日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辯論,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以:地政機關既登有登記抵押權,則應認確有債權存在,惟伊亦提不出相關債權債務資料,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求權無從起算,無消滅時效之問題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渠等共有,而有訴外人吳俊哲共同設定普通抵押權3,400,000元,以擔保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未定有存續期間,其設定權利範圍為4分之2,地政機關於54年間以收件字號士林字第014930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據(見卷第12-32頁),而堪認定。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民法第315條亦有明文,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足資參照。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實際債權債務,已非兩造所知悉,業據兩造陳述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調查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因已逾保存年限,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之規定予以銷毀,而無法提供,有該地政事務所102年2月26日北市士地資字第00000000000號覆函為憑(見卷第51頁),則觀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既為54年4月17日,依抵押權從屬性之原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迄今已罹15年之時效,且依被告所述亦未於此期間內行使其債權,復亦未於之後5年間行使抵押權,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被告抗辯清償期未屆至,無從起算請求權,即無消滅時效等語,顯屬無據,而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對於原告共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自屬有所妨害無疑。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767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