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 王山佳 被告 葉榮銘
葉榮宗 葉榮豊 葉榮隆 葉榮昌 葉榮泰 葉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4,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4,200元=31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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