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 張瑞松 被告 張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一部分(面積329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4,10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土地面積3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95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
二、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張志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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