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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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告華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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