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6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