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20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被 告 戊○○○
癸○○
丁○○
己○○
辛○○
甲○○○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零玖元,
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捌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玖
拾玖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被告辛○○負擔
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壹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