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