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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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