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八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八六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