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失遺,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一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表:
┌──────────────────────────────────────────────────┐│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2│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ND-0000000-0││1│1000││├─┼───────────────┼──────────────┼────┼───┼────┼───┤│3│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4│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ND-0000000-0││1│1000││├─┼───────────────┼──────────────┼────┼───┼────┼───┤│5│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450││├─┼───────────────┼──────────────┼────┼───┼────┼───┤│6│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ND-0000000-0││1│1000││├─┼───────────────┼──────────────┼────┼───┼────┼───┤│7│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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