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收受贓物,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及肆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月二十七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二月、四月、六月及八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第一七四一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七號、第二五七○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