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煦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4941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煦傑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與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煦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0月26日。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門里一帶。
㈢行為:被移送人(暱稱「好棒Bump」)於民國108年10月17
日與拍攝影片之相關人員於臺北市西門町及臺北市京華城附
近拍攝檢舉路人亂丟煙蒂之影片,內容有下列四項不實:⑴
就檢舉者之裁罰獎勵金敘述不實;⑵就亂丟煙蒂者無故拒絕
執行稽查人員提示身分證明請求之裁罰金額亦敘述不實;⑶
不實敘述一般民眾發現亂丟煙蒂者可要求其出示證件提示身
分證明;⑷不實敘述若亂丟煙蒂者拒絕一般檢舉民眾出示證
件提示身分,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可以利用
「連動資料」查詢亂丟煙蒂者係何人,但實際上前揭稽查大
隊並無「連動資料」之相關功能。嗣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
上傳前揭不實內容之「實測!檢舉路人亂丟煙蒂能賺多少錢
」影片至YouTube網路平台,散佈不實謠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調查筆錄及演員路人個資資料。
㈡關係人 巫樾龍尚謙晉瑋 之調查筆錄。
馮曉絢 (任職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說明
影片內容不實,請求協助將影片下架之調查筆錄及照片指認
表。
㈣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函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覆函。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乃係拍攝內容不實影片,
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涉及個資保障之爭議足
以引起恐慌,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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