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和 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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