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水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蕙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萬9,1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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