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1月25
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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