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偉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6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偉翔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XR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思尊重他人隱私,僅因一時好奇,即為本件犯
行,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1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