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偵字第1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坤桀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且持有毒品
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
行,尚有悔意,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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