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三)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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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三)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㈢字第221號上訴人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被上訴人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丙○○丁○○
參加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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