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0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20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