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乙○○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