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庚○○、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16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6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8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屆滿。又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