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縣○○鄉○○路○○○號,民國32年8月6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縣○○鄉○○路○○○號)於32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所有嘉義縣○○鄉○○段南和小段249、
255、482、48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屬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乙○○於32年8月6日死亡,無繼承人,致無法辦理分割使用,爰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土地謄本4份為憑。是核聲請人聲請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國庫之綜理機關,此為國有財產法第9條第2項所明定,其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且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於遺產管理指定之實際運作,應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較為妥適。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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