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2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21日北縣警蘆裁字第98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9月13日18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蘆洲市○○街○○○號(停車場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 陳佑全 之證述。
(二)經警民國98年9月13日20時30分許於上開地點,經警臨檢
時查獲。
(三)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強力膠殘渣
袋1個為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係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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