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搬入其所承租之台中市○○路○段○○○號五樓二七室時,發現乙○○所有之身分證一張(係乙○○於八十一年四月底,在南投縣埔里鎮所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復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月底,先依報紙廣告聯絡後,以一個帳戶新台幣(下同)七千元之代價,在台中市○○路及文心路口向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購買 蕭有智 (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人申請之華僑銀行台中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包含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及 陸禮忠 本人申請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包含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後,隨即在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刊登「信用卡借你用0000000000」之代辦信用卡廣告,偽以代辦信用卡前,須先繳納每張一萬元不等之手續費為由,再指定前開其所購買之上開帳戶為匯款帳戶,使甲○○及丁○○二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同年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將一萬八千元、一萬元匯入丙○○指定之蕭有智之上揭帳戶中。嗣因丁○○發覺有異而報警,始為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台中市○○路與崇德路口查獲,並扣得蕭有智、陸禮忠之上揭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行動電話二具、呼叫器二個、行動電話晶片四張、贓款一萬五千八百元及乙○○之身分證(業已發還乙○○)。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乙○○、甲○○指述之被害情節及證人蕭有智、 陳甲乙 、 陳進運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華僑銀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紙、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紙、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一紙、台灣土地銀行電匯申請書影本一紙、報紙廣告影本二紙、乙○○之身分證影本一紙、被告書寫之便條紙二紙、存摺、金融卡之影本一份、交易明細表四紙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侵占遺失物罪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一萬五千八百元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因其所有權尚非屬被告所有,應予發還被害人,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順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蕭有智之華僑銀行存摺│一本│供犯罪所用之物│││(帳號:00000000000000)│││├───┼───────────┼─────┼─────────────┤│二│蕭有智之華僑銀行金融卡│一張│同右│││(卡號:00000000000000)│││├───┼───────────┼─────┼─────────────┤│三│蕭有智之印章│一枚│同右│├───┼───────────┼─────┼─────────────┤│四│陸禮忠之玉山銀行存摺│一本│同右│││(帳號:0000000000000)│││├───┼───────────┼─────┼─────────────┤│五│陸禮忠之玉山銀行金融卡│一張│同右│││(卡號:0000000000000)│││├───┼───────────┼─────┼─────────────┤│六│陸禮忠之印章│一枚│同右│├───┼───────────┼─────┼─────────────┤│七│行動電話│二支│同右│├───┼───────────┼─────┼─────────────┤│八│呼叫器│二個│同右│├───┼───────────┼─────┼─────────────┤│九│行動電話晶片│四張│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