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系爭台
中縣和平鄉大甲溪事業區第一林班地假12地號林地鄰近已登錄土
地之土地謄本,以証明系爭土地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