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保險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百事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
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
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係屬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0,000元以下」之事件,依同法第
424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經查,本
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百事達建設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
地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8樓」,相對人安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則設於「花蓮縣花蓮市
○○○路○○○號1樓」,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2紙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提起本訴,而本件侵權行為地
則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路,此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民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份在卷可憑。是
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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