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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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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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