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43號
原   告 乙○○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1,71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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