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45號
原 告 品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09,752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