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5月12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
,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96年9月19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
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
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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