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彰乙婦幼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1,11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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