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海 ‧伊斯利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